济农机字〔2021〕12号 关于印发《2021—2023年济宁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2024-10-28 02:56:50

  五金济农机字〔2021〕12号 关于印发《2021—2023年济宁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农机中心,济宁高新区城乡统筹发展局、财政局,济宁太白湖新区农业服务中心、财政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服务中心、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支持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有效支撑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山东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农计财字〔2021〕8号)要求,结合济宁实际,在总结近几年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2021—2023年济宁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三农”工作决策部署,按照部、省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以满足农民群众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机械化需求,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一)突出稳产保供机具供给。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应补尽补,大力发展玉米籽粒收获机、粮食烘干机、秸秆处理机械等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机具。实施种子、烘干、标准化猪舍、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设施装备补贴试点,加快推广应用步伐。

  (二)突出农机科技自主创新。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深化北斗系统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大力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加快农机创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条件步伐,尽快列入补贴范围;对暂时无法开展农机鉴定的高端智能自主创新农机产品开辟绿色通道,通过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予以支持。

  (三)突出绿色高效特色导向。加快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大型复式农机具技术推广,加大数字化、智能化和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产品的支持力度。逐步降低我省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的补贴额,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

  (四)突出监督服务效能提升。推广应用手机App、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保障农民和企业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实行罚款处理,从严整治违规行为。

  根据中央、省规定,确定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5大类42个小类142个品目,其中农机专项鉴定产品13个品目。

  办理补贴申请的机具,必须是属于我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大力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积极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加快农机创新产品获得农机试验鉴定证书步伐,并按规定列入补贴范围。继续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重点补贴建设标准成熟的烘干机配套设施、温室大棚骨架和标准化猪舍钢结构、智能养殖(含渔业)设备、果菜茶初加工成套设备、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成套设施装备等,其中温室大棚骨架补贴继续按照我省日光温室补贴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实施,其他品目实施工作另行通知。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在此之前,继续按有关规定实施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要求,我省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发布的全国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基础上,我省进行了优化,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省里将选择玉米籽粒收获机、大蒜播种机两个品目产品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实施。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棉花收获机单机、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另行公布。

  2021年起,我省要对区域内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降低补贴标准,确保到2023年将其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对30马力(不含)以下轮式拖拉机、玉米脱粒机、铡草机等低端、安全性差的品目或档次机具逐步退出补贴范围,其中2021年将30马力(不含)以下轮式拖拉机退出补贴范围。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机部门要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及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

  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市农机中心会同市财政局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分配资金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地区的预算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农机中心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各县(市、区)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县(市、区)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开展县际余缺调剂,重点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县(市、区)的补贴资金调增给已出现供需缺口的县(市、区),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继续按《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农机字〔2020〕7号)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一)发布实施规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农机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农机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全面实行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时,相关县(市、区)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探索利用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办理补贴申请。原则上对所有补贴机具购置都要通过非现金方式结算,企业留存结算凭据不少于6年,有条件的地区可一并将结算凭据和税控图片,上传至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

  (四)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机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及山东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有关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机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五)兑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农机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机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县级政府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对补贴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强化政府领导下的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农机部门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进一步提高政策实施效率和效果。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机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市农机中心依托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农机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县(市、区)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市农机中心将每月调度通报各市补贴申请限时办理情况,并每季度末将通报结果抄送县级政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机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贯彻部、省关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有关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域内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农机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县(市、区)2021—2023年实施方案,并抄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农机中心。每年12月1日前,要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农机中心。

  8.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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